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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法律知识

时间:2020-02-21 15:52   作者:admin 点击:

1、新型冠状病毒爆发,政府应当如何控制疫情蔓延?

答:政府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做好预防工作,并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
 

2、政府对疫情谎报瞒报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延迟复工期间视为休息日,应正常发放工资。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不能安排补休的情况下,应支付200%的工资。
 

4、非医护人员,经单位通知复工后感染,是否为工伤?

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病,并且在48小时内死亡,属于工伤,否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5、新冠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答:新冠疫情可以构成不可抗力。只要达到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是可以构成不可抗力并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进行合理、适当免责的。
 

6、居委、村委在疫情防治中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7、居委、村委能否拒绝人员进入或外出?

答:不能。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但采取更严格的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有权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无权封锁社区及村庄,不能拒绝外来人员进入或社区居民、村民外出。  
 

8、隐瞒病情,故意向他人传播的,是否违法?

答:是。在疫情防控期间,明知已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员,应当及时汇报,若故意向他人传播,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9、故意编造疫情相关虚假恐怖信息,造谣生事是否违法?

答: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各种信息真假难辨,故意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通过短信、微信、电话等进行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或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10、疫情期间,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是否违法?

答:是。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舒娜,法学与管理学双学士学位,2016年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同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资格考试。现为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公司法律风险及顾问业务、行政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刑事辩护等。以认真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当事人的认可,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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