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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得擅自扣划担保人的银行存款

时间:2021-02-20 11:53   作者:admin 点击:
 经典案例一:
经过保证期间,银行不得擅自扣划担保人的银行存款
案件概要:
2005年5月29日,本案原告李某与案外人王某甲、王某乙共同向农业银行借款,三人之间互相作连带担保。借款期限为2009年5月29日至2012年5月28日,保证期限为2012年5月29日至2014年5月28日。借款合同中亦约定银行可直接在李某开设的银行账户中扣划存款。原告李某按期偿还了个人借款,而案外人王某乙未如期偿还借款。2019年7月22日起,被告某农业银行直接从原告在该行开立的养老金账户扣划资金,截至起诉时已扣划2万余元。
律师代理意见:
本案系我所刘东律师代理的,其认为:原告李某为案外人作担保的《最高额担保借款合同》已于2012年11月27日债务到期,而在债务到期后的保证期间内,被告某农业银行亦未要求其履行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原告已经免除保证责任,被告无任何法定理由擅自扣划原告养老金账户的存款,已扣划的存款理应返还。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原告的保证责任免除。被告在保证期间经过后自2019年7月以逾清收超的名义直接扣划作为保证人的原告的存款抵充案外人王某乙的借款,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时,在原告的保证责任免除后,被告扣划原告的存款抵充王某乙的借款,该行为致使原告依据法律规定享受的保证期间抗辩权及诉讼时效抗辩权形同虚设,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存款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总结:
即便合同约定银行可直接扣划担保人人的银行存款,银行在保证期间未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经过了保证期间,银行也不能直接扣划担保人的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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