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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采煤塌陷赔偿典型案例

时间:2021-02-25 10:06   作者:admin 点击:
 承办律师:张成龙、刘东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滕州市姜屯镇的一家从事节能砖生产的企业滕州市奥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翔公司)突然砖窑窑体塌陷,烟囱出现大范围裂缝,导致生产产量骤减,后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企业于2018年5月底被迫停产。后经初步调查,建筑物斑裂、塌陷可能系武所屯煤矿采煤导致。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8年6月23日至24日组织有关专家对奥翔公司建(构)筑物斑裂与武所屯煤矿采煤沉陷关系进行了技术鉴定。经技术鉴定:1、2009年建成的奥翔公司建筑物建设在武所屯生建煤矿12层煤(即2012年开采的煤层)工作面采动塌陷范围内;2、奥翔公司办公楼及部分厂区受到了武所屯16层煤(即2016年开采的煤层)工作面开采的采动影响。奥翔公司分别以16层煤上建筑物受损和12层煤上建筑物受损向武所屯煤矿、田庄煤矿提起诉讼。
律师意见:
首先,考虑到16层煤上建筑物受损已有明确的原因鉴定及财产评估,12层煤上建筑物受损未给出明确的鉴定意见,亦未评估,故采取两个案子进行诉讼的思路。
其次,考虑到砖厂因窑体塌陷导致停产,主张的财产损失应包括厂房按全新标准重建价值及停产损失。
最后,鉴于武所屯煤矿被田庄煤矿托管,武所屯煤矿无实际管理权,应要求田庄煤矿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结果:
1、16层煤上建筑物受损赔偿经一审、二审,最终在二审调解结案,被告武所屯煤矿已支付赔偿费用约70余万元;
2、12层煤上建筑物受损赔偿经一审判决武所屯煤矿向奥翔公司赔偿1860余万元,田庄煤矿承担连带责任。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案件评议:
近年来,我市发生较多因采煤塌陷导致的赔偿纠纷,但诉讼至法院的很少。对于单纯建筑物受损的案件,一些法院也以案件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予以驳回诉讼请求。本案系因采煤塌陷导致厂房受损,无法生产经营,赔偿数额不能简单套用征收赔偿标准,故本案不属于行政部门主导的采煤赔偿的范围。
本案系因地下采煤导致财产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物权人因所有物受损主张赔偿请求权符合法律规定。地下采煤又属于高危作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故本案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即不管武所屯煤矿在采煤过程中是否有过错,都应对侵权后果承担责任。
本案的另一焦点系田庄煤矿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奥翔公司已提供新闻报道及视频证实武所屯煤矿与田庄煤矿之间的托管关系,田庄煤矿予以否认,但却又拒不提交法院要求其提交的托管资料,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况且,在16层煤开采时,田庄煤矿也实际参与,应与武所屯煤矿为共同侵权人。鉴于以上理由,法院最终认定田庄煤矿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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