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632-580880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业务领域
滕达快讯当前位置: 主页 > 滕达快讯

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刘霞、邓凯伦律师做客滕州

时间:2016-04-30 22:27   作者:admin 点击:

2016年4月27日上午9:00,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刘霞、邓凯伦律师受邀做客滕州电台“法治热线”栏目,为广大听友普及有关劳动争议中“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问题,并在线解答热线咨询。

刘霞、邓凯伦律师做客滕州电视台

    主持人:近年来,受国际金融危机以及国家经济转型的影响,导致好多企业出现经营困难、亏损、欠薪等情形,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大幅攀升,为了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国家也加大了劳动立法的力度,其中经济补偿金制度给劳动者权益保护带来更多的方便,那么,这一制度的制定背景是什么呢?

    邓凯伦律师: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国家也加大了劳动立法的力度,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相继颁布实施,已经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劳动法律体系。如何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做到既维护劳动者权益,又保证企业健康生存发展,成为国家对劳动立法的最终价值取向。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对劳动者在政策上也加大了倾斜力度,比如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法定节假日制度、以及今天所讲的经济补偿金制度,都具有强烈的保护劳动者人身权益的立法目的。其中,经济补偿金制度是劳动立法中的一个亮点。

   主持人:能不能具体说一下,什么是经济补偿金?

 刘霞律师:经济补偿金是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依法终止时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并不是依据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是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直接适用的。在劳动者重新就业的合理时间内,经济补偿金就相当于原有工作待遇支付的一部分,起到接续生计的作用。

   主持人: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邓凯伦律师:经济补偿金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额外补偿。因此,结合劳动合同解除原因的不同,我们可以分为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合同解除以及劳动者原因导致合同解除三种情形。在发生这三种情况时,劳动者均可在一定条件下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主持人:邓律师,如果是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什么情形下才能要求经济补偿金呢?

    邓凯伦律师:如果是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关系,有两种情况是需要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由用人单位一方提出且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届满或因一方主体消失而导致劳动合同关系被消灭。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没有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意向,或者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作为用人单位亦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主持人:那么,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关系解除,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都包括哪些情形呢?

   邓凯伦律师: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即过错解除(因用人单位有过错导致劳动关系解除解除)、裁员解除、强制解除三种情形。

1、过错解除包括: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即无故拖欠工资、克扣工资

3)未缴纳社会保险费;

4)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

5)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变更造成劳动合同无效;

6)因单位自己免责,排除劳动者权力导致合同无效;

7)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导致无效合同;

8)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自由等强制劳动的或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

2、裁员解除(是指因用人单位原因出现企业裁员的情况,应当向被裁撤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员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员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强制解除,即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无法存续,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

1)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2)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被撤销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主持人:那么,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劳动关系解除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形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刘霞律师:因劳动者原因致使劳动关系解除,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一下三种情形: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主持人:是不是所有的解除劳动合同均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刘霞律师:不是的,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大部分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应当支付的,但是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要求是以劳动者无过错为前提的,因此,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由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3、用人单位提高劳动待遇,劳动者不续订劳动合同的;

4、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                    
5、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6、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对完成单位工作任务造成重大损害的;
7、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8、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用人单位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劳动合同。

    主持人:那么经济补偿金是如何计算的呢?

    刘霞律师 : 经济补偿金年限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2014年度枣庄市职工平均工资46131,月平均工资就是3844元,三倍就是11532元。

    主持人: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有没有限制?

    邓凯伦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据此规定,在劳动者未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或双方约定办理完成工作交接手续时,用人单位完全可以暂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实践中有很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往往一走了之,不履行工作交接的义务,这时候用人单位可暂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主持人: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邓凯伦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若用人单位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行政部门将有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将有权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主持人:刚刚我们提到了赔偿金,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有什么区别呢?邓律师能否为大家解答一下?

    邓凯伦律师:支付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具有补偿性质;而支付赔偿金则是用人单位违法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时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明显带有惩罚意味,两者性质完全不同。赔偿金制度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当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因此,赔偿金只适用于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时,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金。需要强调的是,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无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即属于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

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对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提供充分的证据,不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认定为解除、终止合同不当,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主持人: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怎么办?

    刘霞律师:劳动者可以直接请求用人单位依法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在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或者对赔偿金数额有异议时,可以采取向劳动行政部门检举、投诉,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向法院起诉等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国针对劳动争议案件,采取的时“一裁两审终结制”,一般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先通过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诉至法院。

    主持人:劳动者如何提起劳动仲裁,都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邓凯伦律师: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准备仲裁申请书、个人的身份证明、企业的基本信息、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仲裁申请书有一定的格式,网上都有。个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的基本信息需要大家去工商局调取,文本费是五块钱。存有劳动关系的证明包括如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工资发放情况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作证、出入证等材料。

 

咨询热线:

刘  霞律师:13869495520

邓凯伦律师:18769278617

Copyright@ 2016 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 All Righhts Reserved. 地址:山东省滕州市通盛上海花园南门三楼 联系电话:0632-5808803 技术支持:滕州美橙网络
备案号:鲁ICP备19044552号-1

鲁公网安备 370481020062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