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王宇峰
案件类型: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
案件结果:当事人被羁押14天后,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取保获释。
积极主动介入案件
接受委托后,得知当事人羁押在枣庄市薛城区看守所,在疫情期间会见困难的情况下,律师第一时间预约会见。通过会见当事人,辩护人对公安机关针对的涉案事实有了初步的了解,充分听取当事人对案件的自我辩解。辩护人初步判断,当事人很有可能不构成涉嫌的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
量身制定辩护方案
经过会见后,初步了解了案情,辩护人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在与委托人沟通后,结合与检察机关承办人沟通的情况,针对案情制定了辩护方案。从案件的结果来看,该辩护方案制定的还是正确的。
检方采纳律师意见
本案的基础事实涉嫌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案件中存在犯罪追诉时效期限的问题,经过会见了解到,该案很可能超过犯罪追诉时效。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到第一时间约见承办人,再到第一时间提交不批捕法律意见,王宇峰律师牢牢抓住“三个第一”,尽可能搜集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提出当事人并不具有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的主观故意。在充分的事实和证据基础上,辩护人向检察院提交了不批准逮捕意见书,在与检察官沟通后,检察院采纳了律师意见,最终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王宇峰律师,电话:136 6632 2969。
王宇峰,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山东大学。枣庄市律师协会辩论团秘书长,枣庄市律师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滕州市融媒体中心FM99.8《法治热线》主播律师。王宇峰律师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公司业务及民商事合同案件,办理的多起案件辩护中取得不批准逮捕、改判轻罪、单处罚金、缓刑执行的良好效果,代理的多起民商事诉讼案件获得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担任多家政府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赢得了良好的社会评价。
曾代理的部分刑事案件:
1、张某某涉嫌强奸罪不批准逮捕
2、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不批准逮捕
3、牛某某涉嫌诈骗罪不批准逮捕
4、魏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不批准逮捕
5、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不批准逮捕
6、傅某某涉嫌伪证罪不批准逮捕
7、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不批准逮捕
8、谢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不批准逮捕
9、李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刑拘期间届满释放
10、袁某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不批准逮捕
11、唐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单处罚金
12、严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