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632-580880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业务领域
经典案例当前位置: 主页 > 经典案例

面对“职业打假人”,企业应如何维权?

时间:2021-07-20 17:26   作者:admin 点击:
基本案情:2021年6月初,滕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商贸公司”)在销售制何首乌过程中遭遇了职业打假。该职业打假人刘某,故意在商贸公司的淘宝店铺上购买了价值三千多元的制何首乌。购买时刘某自称是为了改善白发,但购买后仅三天,刘便向菜鸟商贸公司声称自己服用购买的制何首乌产生了不良反应,且声称该制何首乌没有标签系“劣药”,以此为由向商家索要“十倍赔偿”三万余元。商家本来打算赔偿五千元给刘某协商解决,但刘态度极其强硬,一定要按照《药品管理法》144条的规定要求“十倍赔偿”,不但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向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名举报了商家。如果商家败诉,不仅要面临三万多的赔偿,还要承担市场监督管理局五万元的罚款。
案件办理: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商家委托时,距离开庭仅剩三天时间,面对对方的精心设计,步步为营,可以说该案件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经过与当事人细致沟通并进行阅卷后,发现对方为职业打假人,为了打击这种无良打假人的嚣张气焰,承办律师刘刚、李文幸通过仔细研究,研讨案例,制定了完备的诉讼方案。
诉讼思路:通过查阅资料看出,一、制何首乌虽然可以当作药品使用,但是同时也是“食药同源“类的食用农产品,在本案中商家只是作为食品原料即食用农产品进行销售的,并不是作为药品进行销售,也就是说本案中的制何首乌不受《药品管理法》的调整;二、《药品管理法》144条规定的十倍赔偿的前提是用药者因用药受到损害,而本案中,刘并未食用涉案制何首乌,不满足十倍赔偿的前提条件;三、刘某并不是正常的用药者,其一次性购买的制何首乌足够半年使用,且在购买三天后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明显系职业打假,不应受到《药品管理法》的调整。
案件结果:
庭审结束后,滕州市人民法院全面采纳了刘刚、李文幸两位律师的答辩意见,驳回刘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决刘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案件评析:虽然法律规定了某些特殊情形可以进行知假买假,各地法院判决各有不同,但是根据现在经济社会的发展,法治在不断的进步,有些人就滋生出以此来进行非法牟利,完全与法律制定的初衷相悖。因此,在此也要求商家在经营时应先做好防范意识,规范经营,才能做到面对职业打假人不慌不乱,合理合法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不会被执业打假人钻了空子。

Copyright@ 2016 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 All Righhts Reserved. 地址:山东省滕州市通盛上海花园南门三楼 联系电话:0632-5808803 技术支持:滕州美橙网络
备案号:鲁ICP备19044552号-1

鲁公网安备 37048102006212号